第14章 证词(1/2)
法庭比他想象的小。
勒梅特尔在巴塞尔的夜里、马车的颠簸中、驿站的窄床上,已经在脑中走进过这间法庭很多次。每一次,它都比现实更高、更暗,也更像一座要把人压碎的教堂。
有拱顶,有彩窗,有一排排看不清脸的人,有烛火,有拉丁文回声,有像鲁昂那样冷而庄严的审判席。
实际的法庭是一间中等大小的厅堂。
不在大教堂里,而在一座教会建筑的二楼。石墙没有装饰,南窗开得不大,冬日的光从窗里照进来,在石板地上铺出几块淡白的长方形。
天花板是木梁,低于他想象。没有彩色玻璃,没有高处的圣像,没有那种让人觉得自己一进门就已经被审判的垂直空间。
正因为如此,压力更具体。
三位主教坐在长桌后面。两位教会法专家在侧席。文书坐在角落,羊皮纸已经铺开,墨水瓶放在右手边,笔尖蘸过墨,黑得发亮。
门边站着两个护卫,衣着普通,但站姿太稳,像约兰德的人。两侧长椅上还有几个旁听者,人数不多,彼此之间留着谨慎的距离。
贞德不在。
勒梅特尔进门后的第一件事,就是确认她不在。
他的眼睛几乎不受控制地扫过整个厅堂,寻找那张脸。八年前的脸,或者传闻中如今仍未改变的脸。
他不知道自己希望看到她,还是害怕看到她。也许两者都有。若她在,他可能一个字也说不稳。若她不在,他又必须独自面对那张空出来的位置。
她不在。
这应当是安排。
法庭可以说,为了避免“被平反者在场影响证人”,她不出席这一日的作证。约兰德一定会喜欢这样的理由。它足够正当,也足够有用。一个人不在场,有时比在场更能保护程序。
勒梅特尔坐到证人的椅子上。
椅子是木头的,没有坐垫,放在主教长桌正对面,距离大约六步。六步不远,足以让他们看清他的眼睛;也不近,足以让他不必感到自己的膝盖碰到了审判桌。
他的手放在膝上。
手心在出汗。
一月的厅堂并不暖,石墙里还留着冷,可汗从掌心深处涌出来,黏住了皮肤。指节疼。昨天夜里他几乎没有睡,清晨握笔时,第一根手指一度僵住,像不愿再替他写任何东西。
他看向长桌。
然后他看见那份抄本。
1431年审判记录的正式抄本。
它摊开放在主审面前,羊皮纸已经泛黄,字迹密密麻麻,拉丁文整齐得几乎没有人的痕迹。勒梅特尔离得太远,看不清每一行写了什么,可他不需要看清。他知道那里面有什么。
日期。
问题。
回答。
指控。
认罪书。
判决。
以及最后的签名。
他的签名。
Frater Johannes Le Maistre。
那个名字像一枚从旧纸里伸出的钩子,隔着六步距离勾住了他。
他记得自己写下它时,羊皮纸比纸更涩,笔尖要用一点力。那个“M”的第一笔比平时更重,因为他当时也在紧张。
可那紧张被藏得很好。藏得好到后来没有人会从签名里看出他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。
现在那份记录在主审面前。
而他坐在另一边。
像一个人被迫面对自己留下的另一个人。
“勒梅特尔修士。”
主审开口。
声音不高,却清楚。那是一种长期在法庭上说话的人才有的声音,不需要压迫,就能让每一个角落听见。
“是。”
“你曾在1431年鲁昂审判中担任副宗教裁判官。”
不是问句。
勒梅特尔还是回答。
“是。”
文书的笔开始动。
笔尖在羊皮纸上发出很细的声音,像什么小东西正在啃食一片干叶。
“你当时的职责是什么?”
这是简单问题。事实问题。热身。让法庭确认他确实是那个人,让记录有一个可以站住的起点。
“我被指定为副宗教裁判官,协助博韦主教皮埃尔·科雄主持审判。”他说,“职责包括出席讯问、参与若干审议,并在最终判决上联署。”
“你联署了最终判决。”
“是。”
这个“是”落下去时,他看见主审的目光停了一瞬。
像在等一个“但是”。
有。
只是还不到时候。
接下来的一段问答都是事实。
审判何时开始。在哪里进行。由谁主持。被告是谁。罪名如何陈述。审判持续多久。认罪书何时签署。最终判决何时执行。
勒梅特尔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答。
他的声音比他预想更稳。
也许是因为这部分不需要勇气。事实只要求记忆,不要求良心。
一个人可以用非常平静的声音说出一场杀戮的日期、地点、参与者和手续。法庭尤其擅长这一点。它把血放进表格里,把火放进条款里,把人的死放进“判决执行”四个字里。
他说着说着,忽然意识到:他正在陈述一场他参与过的处死。
没有人打断。
文书继续写。
主审的问题终于转向。
“勒梅特尔修士,在你参与审判期间,是否注意到任何值得本法庭关注的程序问题?”
来了。
第二版。
他在马车里练过无数次的门,终于在他面前打开。
勒梅特尔吸了一口气。
“是。”
文书的笔停了一下,又继续。
“请陈述。”
他开始说。
先是管辖权。
科雄主教的权力基础并非毫无争议。被告出身栋雷米,属于图勒教区,而审判由博韦主教主导。
科雄以被告在博韦辖区相关地带被俘为理由主张管辖,但相关授权是否充分,审判期间并未向所有参与者清楚呈现。
他说“并未清楚呈现”。
没有说“没有”。
这是第二版的语言。
接着是辩护。
被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。宗教审判程序对此确有复杂传统,但在涉及死刑后果的案件中,完全不给予独立辩护协助,至少与公正审理的一般原则存在张力。
他说“存在张力”。
没有说“剥夺”。
这是第二版的语言。
然后是证人。
部分有利于被告的陈述没有进入正式记录,至少没有以足够完整的方式保留。
他记得一个看守说过,被告在牢中持续祈祷;也记得有人提到她在若干问答中表现出对教会礼仪的尊重。这些内容后来被削弱,或被放在不影响判决的位置。
他说“削弱”。
没有说“故意删去”。
这是第二版的语言。
最后是认罪书。
五月二十四日,被告面对火刑威胁,在公开场合签署或标记了一份认罪文书。那一场面本身会对人的意志造成强烈压力。这样的文书是否能被当作完全自由的认罪,需要重新审视。
他说完时,喉咙发干。
他没有说英格兰人站在旁边。
没有说那堆柴火本来就是用来逼她低头的。
没有说所有人都知道那个“认罪”不是自由的。
但他已经说得比第一版多。
主审听完,没有立刻评价。
“你是否在当时记录过这些问题?”
勒梅特尔的手指动了动。
“是。”
“记录何在?”
他弯腰。
木箱就在椅子脚边。
箱锁在安静的厅堂里发出一声很轻的“咔嗒”。
那声音比他预想中更响。门边的护卫看了过来,旁听席上有人稍稍坐直。
勒梅特尔打开箱盖,先看见上面那几页备忘录,再看见
一份保险。
一份罪证。
同一只箱子。
他取出备忘录,双手递给走近的护卫。
“这是我在1434年整理的一份程序瑕疵备忘录。”他说,“其中记录了我在鲁昂审判中注意到的若干程序和法理问题。我请求法庭将其收入案卷。”
护卫接过,转交主审。
主审翻开。
厅堂安静下来。
文书没有写,笔尖悬在纸面上。两位教会法专家都微微侧身。窗外有一阵风经过,木窗框轻轻响了一下。
主审读得很慢。
第一页。
第二页。
第三页。
他读到某处时,眉心动了一下。不是惊讶,更像确认了一件已经听闻却没有亲眼见过的事。
然后他把备忘录递给右侧的教会法专家。那人读得更快,读完后抬头看了勒梅特尔一眼。
这一眼让勒梅特尔不舒服。
不是敌意。
是评估。
像在看一份文书的来源是否可靠,也像在看一个人能被使用到什么程度。
巴塞尔走廊里那位神学家的声音又回来了:
你是代表你自己,还是代表公会议?
他几乎听见自己的回答:
我只说我知道的事。
可那位神学家说得对。
他说的是事实。
别人会用事实说权力。
“备忘录将由法庭收存并核验。”主审说。
文书把这句话记下。
勒梅特尔看着笔尖移动,忽然有一种很怪的感觉。
1431年,他的签名把贞德送进判决。1439年,他的备忘录被写进另一份案卷,用来拆那份判决。两件事都经过文书之手,都有拉丁文,都有日期和见证人。
法庭不会把一个人的灵魂写进去。
它只写可用的部分。
“勒梅特尔修士。”
主审再次开口。
“你是否愿意确认,你所称的这些问题,在审判进行期间即已为你所注意?”
“是。”
“你当时是否认为,审判因此存在不公?”
这句话比前面更重。
它不是问程序。
它问判断。
勒梅特尔的舌尖抵住上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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