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7章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?(2/2)
那是装着躯干的棕色行李箱,以及那条粉色连衣裙男人特写。
“孙晓冉,认识这个人吗?”
林准声音平稳,听不出情绪。
孙晓冉的目光在照片上停留了一秒,
下巴抬得更高了些:“不认识。
警察同志,你们是不是找错人了?我什么都不知道。”
“鹭苑区3栋1单元302室,你住那里吧?”
侯刀接过话头。
“是王恺的房子,我偶尔去住。”
孙晓冉回答得很快,像背好的台词,
“我和他只是普通朋友。”
侯刀:“普通朋友?包养关系的普通朋友?”
孙晓冉的脸色瞬间难看,侯刀戳到了她的痛处。
她抬起手揉了揉太阳穴,
“我……我最近精神状态很不好,有抑郁症,还有间歇性失忆。
医生开的药我一直在吃。
那天晚上发生了什么,我……我记不清了。
可能……可能是我发病的时候,无意识做了些什么?
法律规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
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!”
她语速加快,背过很多次。
话间眼神里甚至闪过一丝狡黠,看向林准,带着满满的挑战意味。
林准身体微微后靠,靠在椅背上。
目光平静地审视着她,如同医生审视一个拙劣模仿病症的装病者。
他开口,声音清晰,一字一句,精准地切开了她那点可怜的侥幸:
“《刑法》第十八条,我背给你听。”
他语调没有起伏,却带着不容置疑的权威,
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
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
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”
林准身体前倾,目光如炬,直视孙晓冉开始闪烁的眼睛:
“孙晓冉,第一,案发后你能清晰收拾行李准备跑路,
这像是‘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’吗?
“第二,锤击头部、分尸、装箱、选择不同地点抛尸……
这一系列有计划、有步骤、需要体能和一定反侦查意识的行为,
是一个发病期精神病人能独立完成的‘无意识行为’吗?
“第三,就算你有病史,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期,
需要严格的司法精神病鉴定,不是你自己了算。
而目前所有的证据链和你的行为表现,都指向你作案时意识清醒,动机明确!”
林准的每一个反问都像一记重锤,砸在孙晓冉逐渐崩塌的心理防线上。
她脸上原本的有恃无恐迅速褪去,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计划空的恐慌。
她放在膝盖上的手指开始不受控制地颤抖。
她张了张嘴,似乎想再辩驳什么,却发现自己压根没有精神疾病被反驳的准备。
“……是我。”
孙晓冉的声音忽然低了下去,头也有些有气无力的垂下来。
“人是我杀的。我受不了他了……
他只是拿我当玩物,还威胁我……
我一气之下,就……”
她承认了!
如此突然,甚至没有太多挣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