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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7章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?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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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是装着躯干的棕色行李箱,以及那条粉色连衣裙男人特写。

“孙晓冉,认识这个人吗?”

林准声音平稳,听不出情绪。

孙晓冉的目光在照片上停留了一秒,

下巴抬得更高了些:“不认识。

警察同志,你们是不是找错人了?我什么都不知道。”

“鹭苑区3栋1单元302室,你住那里吧?”

侯刀接过话头。

“是王恺的房子,我偶尔去住。”

孙晓冉回答得很快,像背好的台词,

“我和他只是普通朋友。”

侯刀:“普通朋友?包养关系的普通朋友?”

孙晓冉的脸色瞬间难看,侯刀戳到了她的痛处。

她抬起手揉了揉太阳穴,

“我……我最近精神状态很不好,有抑郁症,还有间歇性失忆。

医生开的药我一直在吃。

那天晚上发生了什么,我……我记不清了。

可能……可能是我发病的时候,无意识做了些什么?

法律规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

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!”

她语速加快,背过很多次。

话间眼神里甚至闪过一丝狡黠,看向林准,带着满满的挑战意味。

林准身体微微后靠,靠在椅背上。

目光平静地审视着她,如同医生审视一个拙劣模仿病症的装病者。

他开口,声音清晰,一字一句,精准地切开了她那点可怜的侥幸:

“《刑法》第十八条,我背给你听。”

他语调没有起伏,却带着不容置疑的权威,

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

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
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

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”

林准身体前倾,目光如炬,直视孙晓冉开始闪烁的眼睛:

“孙晓冉,第一,案发后你能清晰收拾行李准备跑路,

这像是‘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’吗?

“第二,锤击头部、分尸、装箱、选择不同地点抛尸……

这一系列有计划、有步骤、需要体能和一定反侦查意识的行为,

是一个发病期精神病人能独立完成的‘无意识行为’吗?

“第三,就算你有病史,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期,

需要严格的司法精神病鉴定,不是你自己了算。

而目前所有的证据链和你的行为表现,都指向你作案时意识清醒,动机明确!”

林准的每一个反问都像一记重锤,砸在孙晓冉逐渐崩塌的心理防线上。

她脸上原本的有恃无恐迅速褪去,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计划空的恐慌。

她放在膝盖上的手指开始不受控制地颤抖。

她张了张嘴,似乎想再辩驳什么,却发现自己压根没有精神疾病被反驳的准备。

“……是我。”

孙晓冉的声音忽然低了下去,头也有些有气无力的垂下来。

“人是我杀的。我受不了他了……

他只是拿我当玩物,还威胁我……

我一气之下,就……”

她承认了!

如此突然,甚至没有太多挣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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