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6章 各执一端(1/2)
七月初九未正,大理寺核文房添了一张长案。
原先那张旧案桌不够长。木匠临时取来两块窄板,以矮凳托住中间。板缝没有刨平,铺上黄纸以后,仍横着一道浅浅的脊。
大理寺的人坐东侧,兵部的人坐西侧。沈照檀的座位在南端,离长案还有一根横尺。
承办评事先把规矩念给她听:“今日是两署承办对读,不是会审。家属补陈既被列作问题来处,准你旁听。未被问时不得插话,不得索看两署回文,不得将所闻抄作清案处结论。”
“是。”
“若问你经眼何物,只答亲见。”
沈照檀应下,在横尺外坐定。
兵部来的仍是那名职方司主事。初五那份补纸由他亲押,今日他带来的却不是北报后录册旧纸,只有一份盖着本部关防的持本说明。
大理寺这边也没有把会审引录底摆上案。旧纸早已归回旧档房,桌上只有核文单、借阅回签与两处限句的见证抄记。
两边谁都没有带能够压住对方的原本。
年轻录事在黄纸顶端写下:“大理寺称兵部后誊本不足为据。”
兵部主事立即道:“请划去。”
评事也道:“本寺没有这样答。”
笔尖停在“据”字
录事怔了怔:“可两署意见不正是相左?”
“相左也须各写各的话。”评事把大理寺答纸推到板缝前,“本寺所答,是现案援引的会审文字来源未清。没有答兵部后誊本一字不可用。”
兵部主事接道:“本部所答,是后誊本足供说明当年军报所述疫作与亡者之数。也没有答它与会审引文逐字相同。”
黄纸上的第一句话被整行划掉。
沈照檀看着那道墨线。真正的冲突尚未开口,先被划去的是一句过于省事的概括。
* * *
对读从大理寺开始。
评事照核文单念道:“现案旧会审录文载,‘冬月十四,营中疫作,择九具覆验’,后又载‘右列九尸’。旧档房所见会审引录底,两处文字与现案录文相同,题头为‘引北报疫亡文’。”
录事在东栏逐项写下。
“所引北报的题名、页号、收文号,现均未见。题头一个‘引’字,不能证明系逐字照录。栏外虽有‘校过’半押,与当年会审承办主簿旧押左部相合,也只能证明有人校过这一页,不能证明他据哪张纸校、何时校,更不能证明两处异文由他写入。”
大理寺的话念完,东栏最后落了八个字:
会审引文,来源未清。
兵部主事没有反驳那八个字,只问:“大理寺是否仍以这两句作为现案所据旧文?”
“现案旧卷已经引了,本寺不能假作没有。”
“既然留在现案,便仍在使用。”
“留案与来源已明,是两件事。”
“本部没有要求大理寺写来源已明。”兵部主事将自己的持本说明展开,“本部只不接受因来源未清,便倒推‘疫作’二字也不足采。”
轮到兵部念。
“本部现持《北境疫亡录文》一纸,归北报后录册,承安八年二月初六补录。正文记‘冬月十四,营中疫作’,另记‘亡者九,名录于后’。该纸不是最初报文,来源栏未记底本题名、最初收发号及誊录人;最初报文原本于本部现存卷目未见。”
这些话,兵部终于一项也没有回避。
主事念到这里,手指却没有离开纸面。
“但后录册本为汇存旧报要旨,以备后来查事,并非每页都照抄发报官名、到文刻漏与行文全句。缺栏只能说明今纸不载,不能抹去纸上已经载明的‘疫作’与‘亡者九’。”
西栏写下:
后誊非原报,仍可说明疫作与九亡。
评事问:“可说明‘择九具覆验’么?”
“不能。那五个字不在本部此次所见后誊限句内。”
“可说明‘右列九尸’所列就是后誊所谓九名亡者么?”
“也不能。名录未随本纸保存,本部不替大理寺补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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