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6章 异文(2/2)
“纸更早。”沈照檀道。
“有何不同?”
“后誊本可能据一张比会审更早的底本,也可能据会审或别的旧录删省。会审引文也可能据原报撮述,或据另一份中间抄文。现在只知道两张现存纸何时形成,不知道它们各自沿哪张纸抄来。”
评事把三个格子之间的两道箭头划掉。
没有箭头,只有并列。原报仍旧未知,后誊形成一版,会审引文又成一版。
兵部书吏道:“既然不能排序,今日也不该让家属取得两处全文。”
“她取得的是核文单,不是旧纸抄件。”评事道。
沈照檀没有反对。
午初以前,两道窗口重新封起。后誊本合回第六夹,匣锁仍由兵部书吏亲手扣上;借阅回签则由大理寺记明两处已核、全文未抄、旧纸无损。
一张纸被送回兵部,三层文字留在了大理寺。
* * *
申初,旧档房的递件铃响了一次。
书吏从小窗里送出一只灰布卷夹:“乙字二十七号,会审引录底一页。只找到这一页,另有目录相合。旧档房仍不称它是北境原报。”
评事验过目录号,才把灰布卷夹移上长案。
引录底的纸色比现案抄件更黄,题头写“引北报疫亡文”。两处窗口文字与会审抄件相同:第一处有“择九具覆验”,第二处写“右列九尸”。
它没有把三层减回两层,只证明现案会审抄件上的两句,在会审引录底里也有。
沈照檀问:“题头既写‘引北报’,能不能证明这两句就是从北境原报逐字抄来?”
旧档房书吏翻看同卷目录:“旧年案牍里的‘引’,有时是全引,有时是摘引,也有承办人把数段并作一段。目录只记引了哪一类文,不记是否逐字。”
兵部书吏道:“何况你们眼前的后誊本也不是原报。两边都隔着一层,不能拿后来的不同,反证会审当年没有别的北报可引。”
“可以。”沈照檀道,“那就在引录底一栏写:所引北报的题名、页号、收文号均未见,‘引’字不能单独证明逐字照录。”
评事让录事添上这一句。
题头给出了一个来处名目,却没有给出能把人带回最初那张纸的编号。录事正要把两处再抄一遍,核文吏忽然用竹签点向第一处末尾。
“这里还有字。”核文吏所指之处,在“择九具覆验”与“右列九尸”之间,栏外挤着两个极小的字:校过。
收完的折钩。
评事让人取旧官花押册。花押册不能与引录底相压,核文吏便隔着横尺,将同年会审承办名籍逐行翻过;录事另描半押左部,再与册中各押隔纸相看。
第三页末,一个旧押的左半与折钩相合。
名籍官职栏写的是当年会审承办主簿。调任栏没有后续官职,只在姓名下方另盖一枚小印:
“承安十一年病故,销名。”
录事低声道:“人已经死了。”
兵部书吏道:“病故在会审四年之后,别又写成畏罪灭口。”
“不写。”沈照檀道。
“半押既是他的,至少能说这两句由他校入。”
“也不能。”
评事看向她:“为何?”
“校过可以是校字、校页、校引录次序,也可以是后来补核。”沈照檀道,“我们只知道半押与他名籍旧押相合,不知道这两个字何时写、按哪张底本写,更不知道两句原先就在纸上,还是校时才出现。”
“那他至少见过这页。”
“这一点可以写。”
核文单在三层文字
“会审引录底两处文字与现案会审抄件相同。”
“两处之间栏外见‘校过’及半押。”
“半押与当年承办主簿名籍旧押左部相合;该员承安十一年病故销名。”
“校记形成时点、所据底本及与两处异文关系,待核。”
评事念到最后一行,问:“还发问明么?”
“向谁问?”
屋里一时无人答。
那名主簿曾经看过这页,也曾在两句之间留下半枚押;可他校的是字、是页,还是一份今日已经不见的底本,无人能从“校过”两个字里追回。
灰布卷夹重新合拢前,沈照檀最后看见的是名籍上的病故小印。核文单末栏仍空着,等的是“校过”时所据的那张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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